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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有没有必要取消 醉驾2023年有望修改吗

发布时间:2023-02-03 08:45 来源:台祐百科

醉驾入刑已逾十年,这十多年中一直争议不断。取消“醉驾入刑”,更是引发网络热议。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并提出封存醉驾犯罪记录、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同样认为,该刑法条款应该修改。他提出,99%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案件数量多,严重消耗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关注到,从2019年起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总量位居第一。他认为,亟待改变“醉驾入刑”现状。

2023年“醉驾入刑”有没有取消的必要?有望改变吗?


醉驾入刑的历次变化

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两会上提交的于增加危险驾驶类罪名的提案被采纳。因此,施杰也被“醉驾入刑提案第一人”,参与并推动了这一刑法的修正。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驾入刑”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驾入刑”的法律刚性持续增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罪名又增加了两类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回应了醉驾入刑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醉驾入刑带来的影响

每一条法律法规,都是血的教训写成。近年来,醉驾入刑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促使全社会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反思,醉驾入刑后导致犯罪激增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

醉驾入刑标准在各地不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

但各地也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如浙江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四川省规定,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罪责刑不相适应。醉驾入刑以来,此类犯罪已超过盗窃罪高居犯罪榜首位,约占犯罪总量的三分之一,每年有30余万人因此被判刑。这不仅影响他们重新就业、改过自新,更使他们的子女、亲属受到牵连,给社会造成深远影响。

醉驾行为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一辈子就留下了案底,严重影响升学考试、入伍考公,公职人员还会被开除。有些可能还会被列为失信人,影响个人征信和贷款、消费或受限制,丧失很多福利待遇。如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等等。

醉驾犯罪是一人犯罪影响全家,对一个家庭影响长远。他们的子女、亲属因此会受到株连,也造成了“醉驾坑三代”的不良现象。长此以往,受牵连的人逐步增加,入伍、入警、公考等将会使众多无辜的人排除在外,无法选拔出真正优秀的有用之才。

由此可见,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事处罚造成的后果不成比例,罪责刑不相适应。如果听之任之,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背离刑法的谦仰性原则。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太低,只要求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并不要求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超过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的醉驾行为,即可认定为构成犯罪,即使没有任何后果也会被处以刑罚。


醉驾入刑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

是取消“醉驾入刑”?还是修改“醉驾入刑”?绝大多数赞成醉驾入刑,但也在质疑“唯酒精论”的入罪标准。由于单一入罪模式,模糊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边界,使醉驾发案比例与社会治理效能没有同步,导致越严越增、越治越多,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醉驾入刑改什么、怎么改?

统一“醉驾入刑”标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相继发布会议纪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标准大有不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差别很大。

建议适时修改刑法醉驾条款,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便于司法机关出台解释,适度调高入罪标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司法关怀和司法温度。

规范醉驾的综合判断标准。以区别对待、精准施策为导向,运用“酒精含量+辨识能力+控制能力”细化的综合判断标准,在血液酒精含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外,还应参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评定标准。

对酒驾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还未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程度,没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辨识、控制能力降低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醉驾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在认定犯罪及量刑上,应当充分体现从宽,确保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定罪量刑时应保持审慎态度,综合考量醉酒程度、行驶地点、机动车类型、行车速度等因素,避免一刀切。

此外,醉驾是否适用(轻微犯罪)封存犯罪记录、前科消灭制度?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车,身体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后驾车等,这些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不肇事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醉驾而言因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处罚较轻,这些问题也同样亟待解决。

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刑法并非整治醉驾的唯一良方,动用刑事手段未必能比行政手段收到更好的效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可以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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